为了加强学院的制度化、规范化管理,严格工作纪律,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,根据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 、考勤管理
1、 全体教职工(包括编外合同工)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上下班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,严格参加日常考勤工作。
2、 行政及教辅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考勤机考勤;任课教师按教务处考勤规定执行(行政兼课凭教务处课表核销;但只上第1、2或5、6节的下班应参加考勤,只上第3、4节的上班应参加考勤);安排正常上下班时间之外上班或值班的,根据部门排班表到指定地点进行考勤(具体时间安排报人事处备案。
3、 坐班人员上下班时间:上午上下班时间为8:00-11:30、下午上下班时间为2:35-5:10。上下班准时考勤或上班时间之前(下班时间之后)适当时间内考勤为正常上下班。超过上班时间但在20分钟内签到的,为迟到;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以内签退离开,为早退;上班时间内其他时间段签到或签退视为旷工,按旷工论处。
上班期间内未经批准中途外出办理私事超过30分钟,按旷工论处。
4、每月考勤时间为当月1日至月末,按应出勤天数进行考勤。考勤机放置地点行政办公楼一楼大厅,网络电教中心必须做好考勤机的日常维护,并配合人事处做好考勤数据采集工作。
5、考勤由人事处负责汇总,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的考勤统计报送工作,考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按规定考勤,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;及时汇总登记考勤数据,收集和保管好各种考勤资料;不得对各类表格进行任意涂改 。若发现考勤人员弄虚作假,一经查明将严肃处理。
6、 教职工请假,必须事先履行批假手续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,应事前先用电话报告处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,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7、 在校园内执行公务、会议或因公外出办事、出差、参加学习培训等,不能参加上下班考勤的,应提前填写《公务(出差)情况登记表》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,于每周五交人事处备案;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《公务(出差)情况登记表》,应事前先 用电话报告处室领导或分管院领导,事后应在下周二前及时补填审批。因本人原因不及时填报,经人事处汇总统计工资发放以后,不得补报。
8、 因考勤机故障或校车客观原因未能准时到达,造成集体性未能准时考勤的,由人事处商有关部门确认统一延时;故障排除或校车到达后,仍需进行考勤。
9、 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效能建设的依据之一,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,党政办公室、监察室、人事处等部门配合,负责检查、监督各部门和教职工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。
10、考勤结果(包括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、请假等)将与个人及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相挂钩,与个人的绩效工资发放、“评先评优”、职务职称聘任相挂钩。挂钩办法和扣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二 、 请假报批程序和权限
(一)报批程序 :
1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报所在处室(系部);
2、 处室领导提出初步意见(两天及以内的审批意见);
3、三天及以上的报人事处提出审核意见;
4、三天及以上的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;
5、将请假审批手续及时交人事处备案。
(二)请假审批权限
1、 教职工请假二天(含二天)以内,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(处室或系部负责人请假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),交人事处备案;三天至七天的由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院领导批准,并交人事处备案;七天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核后,报院长批准,并交人事处备。
三 、 请假有关规定
(一)事假
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,平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,应从严掌握,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。
(二)病假
1、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或休息者,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(含县级)证明及本人病历,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。
2、 教职工因公负伤,需要治疗或休息者,应提供医院证明和病历,按国家有关工伤的政策规定办理。
(三)婚假、丧假、生育假、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(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抵扣),但必须事前按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
(四)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病假超过15天或事假超过7天的,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抵扣病事假时间。
四 、 其他规定
1、 教职工销假必须及时办理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
2、 考勤抽查过程中各处室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去向要实事求是报告;如发现处室领导弄虚作假,不实事求是,包庇本处室人员逃避处罚的,予以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。
3、 代(托)他人签到弄虚作假者,一经发现,将扣发双方当月全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4、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,按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予以辞退。
5、 为加强监督管理,增加考勤工作透明度,人事处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勤结果进行公示。
6、根据人事政策有关规定,当月病事假达到或超过15天的,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外,同时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“岗位津贴”。